各市、县、自治具、市辖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建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3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市城建规划局统一收取。
二、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5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25元。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换发的证件和有关表格、资料不另收费。
三、原已向公安交警部门或城监部门缴交至1997年3月份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的,原收费部门不得要求占用者按新标准补交差额款。占用期满或缴费期满后,必须立即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如确需继
续占用的,必须提前15天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按新标准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四、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收费收据进行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政部门按市政部门占70%,公安交警部门占30%的比例返还,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建委联发的粤价[1997]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该项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清远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