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美化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0]334号)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清远市区城市绿化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取绿化补偿费。对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条例》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收取所缺少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收费标准按以下公式制定:
绿化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十绿化建设费
土地补偿费按缺少绿化用地所属地段的土地基准地价和面积的乘积确定。土地基准地价以市国土、物价部门最新公布的为准,没有公布土地基准地价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绿化建设费按每平方米130元计收。对旧城区因市政建设需要改造的工程项目,因拆迁费用高的,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绿化补偿费的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可适当减免绿化补偿费,但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绿化。
二、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工业项目除外)。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确保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标准,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为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3%,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向建设单位收取不足部分。
三、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收取的恢复绿化补偿费有以下两种形式:
1、固定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需要并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按照占用绿地的同等面积、同等质量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其收取标准接上述绿化补偿费公式执行,但绿化建设费按恢复绿地的实际费用收取。建设单位在缴交同一项目的恢复绿化补偿费后,所占用的绿地面积可视同该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2、临时占用绿地恢复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收取恢复绿化补偿费。
上述两项发生的实际费用按当年(或上年)《广东省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定额》及《清远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确定。
四、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统一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缴交,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和修复被占用的绿地,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为鼓励投资、发展工业,对在市区、清城区、清新县三个区域内经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城)区及政府规定给予政策优惠的旅游业、民营企业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减免,但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绿化。绿化补偿费和恢复绿化补偿费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以2003年5月1日起市规划部门发给建设开发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开始实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上述收取方法,在不超过地级市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具体制定当地绿化收费标准,并报清远市物价局备案。
清远市物价局
清远市城市规划局
清远市财政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