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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06-08

市直各单位:

    《清远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1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遇至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四九月三十日

清远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在市区范围内设置场地使用权的大型立柱户外商业广告不超过五年,其他商业广告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除下列情况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身开发的楼盘范围内发布宣传本楼盘的户外广告和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使用自有厂房、店门空间宣传自销商品或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不列入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范围。
      (二)在市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场地使用权,不列入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范围,但须于活动结束后3日内撤除户外广告设施,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保留的,最长保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并应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人,主要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规划、制定设置场地使用权标底方案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
      (二)出具满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招标,由招标人根据市场行情等情况分期分批进行。

      第九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在公园,广场、桥梁、路灯,市政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场所)上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
      (二)在企业或个人所有的建筑物天面或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所得收益由政府和业主按4:6比例分成。
       在上款(一)、(二)项范围以外场地设置的零星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实行邀请招标,所得收益按(一),(二)项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的广告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投标人必须是具有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资格的广告公司。

      第十二条  投标人中标后应与招标人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合同,明确设置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期限、出让金的缴交办法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安全要求、应承担公益广告比率等双方共同遵守的权利与义务,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取得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由招标人无偿收回场地使用权。广告设置板面建成后空置满2个月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益广告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因市区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搬迁通过招标投标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市场评估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在同等条件下原中标人享有优先取得权。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未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而在市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一律按违法建设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投标所得收益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范管理、专项整治和城市的美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户外广告范围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安全要求等,按《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00]19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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