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
(二)负责制订市规划区内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规划、园林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近期规划计划和年度规划计划。
(三)参与编制市区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
(四)对市区中心和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报建审批管理。
(五)组织实施市区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
(七)管理属下单位,对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业实行行业管理。
(八)组织城市规划、城市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训和对外经验交流,推动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技术进步。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