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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2005-0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远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粤府函[1994]258号),结合我市规划区内村镇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规划区包括清远市区、近郊区和规划控制区。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都必须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必须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贯彻为新市建设和旧镇改造服务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定向开发、定点改造、先地下、后地上进行配套建设的原则,并接受清远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  清城区人民政府、清城区属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村镇规划的实施进行监察,协助、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和搞好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市规划区内各镇的村镇体系规划、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自然村的建设规划,由清城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规划必须符合《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  镇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政府所在地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自然村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经镇、清城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编制的成果及深度要求如下:
(一)镇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按建设部[1995]333号《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细则》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二)镇政府所在地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及深度要求:按建设部[1995]333号《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细则》执行。
(三)各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的成果及深度要求:
1、具有自然村现状图(应附所在小区的地理位置图)。
2、具有建设规划总图。各自然村建设规划总图应具备如下内容:(1)有明确的用地界线范围(即用地边界坐标);(2)应确定各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和各类建筑的布置,并注明规划房屋层数、住宅户数编号、每幢房屋的基底占地面积;(3)应确定道路走向、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宽度及断面形式。
3、具有管线综合规划图:管线综合规划图应确定给水、排雨、排污、电力、电讯等管线走向、管径及控制点标高。
4、具有规划说明书(应附有住宅平面选型图):规划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设计设计意图、各村现有人口及户数统计数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公建配套设施明细表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市规划区内各镇的村镇体系规划、镇政府所在地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各自然村建设规划,确需修改时,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区内单位(含村镇企业)建设使用国有或集体土地,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的原则,并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其程序见附件2)和依法办理非农建设用地征用、划拨手续。

第十条  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市规划区内各镇政府所在地小区用地和各自然村农民住宅用地及返还农民实业用地严格实行指标控制。镇政府所在地小区用地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现状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出一定范围;返还农民实业用地标准按清府[1993]20号文执行。

第十二条  市规划区内自然村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并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其程序见附件3)。

第十三条  镇政府所在地小区和自然村的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清城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使用期内如城市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退出;使用期满应主动清场退出,不愿清场退出的,由清城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清退。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市规划区内村镇的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公用设施以及二层以上(不含二层)的住宅(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五条  市规划区内村镇的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与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和时代特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及抗御灾害的规定。

第十七条  市区内村镇的各类建设工程,均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其程序见附件4、5)。

第十八条  市规划区内的市区以外的农民住宅、镇、自然村中的配套建设工程,须到清城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具体程序由清城区人民政府制订),然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分管责任

第十九条  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审批和核发证件工作,负责市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和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核发证件工作,负责定期培训区、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指导区、镇规划建设管理业务工作,负责将村镇建设管理报表定期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清城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牵头搞好各村镇规划、市政工程及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并负责市规划区内的市区以外的村镇的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协助、督促各镇和村委会搞好村镇各项建设的管理,及时上报规定的各种报表。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区内各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并组织实施镇政府所在地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收集镇政府所在地小区和自然村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划报建资料,按村镇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作好初审后,对属市区范围的建设程规划报建资料,统一定期在每月上旬上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属市规划区内的市区以外的建设程规划报建资料,按清城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上报清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镇辖各自然村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作为自然村规划范围内市政建设费用。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区内城区和镇人民政府应设置相应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区内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小区和自然村的市政工程、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由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责。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小区周边的城市干道,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建成验收合格后交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镇或村的市政工程、公用设施。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区内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镇和自然村的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的维护管理,保证镇和自然村容貌整齐、环境清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把收取镇政府所在地小区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划拨20%给清城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拨50%给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镇的市政建设和维护费用。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区内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村镇建设的费用,应统一使用当地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并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在市规划区内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小区和自然村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清城区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条  在市规划区内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小区和自然村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镇或自然村规划的,由清城区或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以下称委托)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虽然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清城区、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委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损坏市规划区内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小区和自然村房屋、市政工程、公用设施的,由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委托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擅自在市规划区内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小区和自然村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或者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委托责令限期拆除,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发出;各项罚款,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查处违反村镇规划管理行为所收缴的罚没款,按规定上缴给市财政部门,作查处违法建设的专项基金,依实际需要的比例划拨给市、城区、镇三级规划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

第三十四条  破坏市规划区内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小区和自然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由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占用、损坏市规划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小区和自然村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的,由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试行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城建规划局解释。


附件:一、名词解释
      二、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
      三、市规划区内自然村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
      四、市区内村镇建筑工程规划审批程序
      五、市区内村镇市政工程及公用设施报建程序


附件1

名词解释:

市规划区——指城市市区、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其范围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0年)划定的区域为准,面积471平方公里。

市区——指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区,其范围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0年)划定的区域为准,面积91.8平方公里。

市政工程——指道路、桥梁、排水、供水、电力、电讯、燃气等。

公用设施——指路灯、公共绿地、雕塑、指升泵站、公厕、配电房、垃圾转运站(房)等。


附件2

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

一、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和用地申请报告,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填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出初步定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建设单位须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合同书》。

四、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定点通知》和征地红线图、规划设计要点。

五、建设单位持《规划用地定点通知》和征地红线图到市国土局办理划拨、征地或土地出让、转让手续。

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附件3

市规划区内自然村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

一、自然村的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并经市规划评审委员会批准该规划后,该村的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可批准建设。

二、由需建房者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管理区审查同意后,送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填妥《村镇私人建房申报表》。

三、由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属飞来峡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和银盏旅游度假区管理处范围的,应先经上述两个单位的审查同意),统一在每月上旬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在每月下旬作出答复。

四、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建房者凭该证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附件4


市区内村镇建筑工程规划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核发的有关证件、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核发的立项或预备立项批文(私房改造建设还须取得四邻协议书),到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建设申请表》。

二、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统一在每月上旬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建筑红线图和规划建筑设计要点。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

五、四层(含四层)以下中小民用姥,建筑设计方案由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五层以上建筑设计方案以及公共市政设施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经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六、施工图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清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报建手续。

八、经市城建测绘队现场放线,并经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九、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验收;验收合格后,持验收合格通知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确认手续。


附件5

市区内村镇市政工程及公用设施规划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土地管理部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发的有关文件、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核发的立项或预备立项批文,到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建设申请表》。

二、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管线工程(地埋、架空),应具务1:1000或1:500地形图,图内标明走向、位置和方位。

四、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方案设计。

五、建设设计方案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或清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七、经市城建测绘队现场放线,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施工。

八、工程竣工后,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或办理移交手续。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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