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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的指引
2005-0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我省城市控希啦详细规划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公众参与,根据《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用语的定义如下:

    1、“信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理或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事项,以文字、图表、音像、计算机文件等形式予以记录。

    2、“公开”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向公众或特定的公民提供有关信息(法律明令应予保密的除外),允许查阅、复制、摘录、收听、收看、下载信息。

第三条(主体)

    1、本指引所指的信息公开的实施(义务)主体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应保障公众要求信息公开的权利。
    2、本指引所指的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是公众,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一切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个人。公众依法享有的知情权、信息获取权和意见表达权,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第二章  规划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应当公开的信息)

    应当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信息,指导规划编制的规划细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信息查询的方式和监督举报电话。

第五条(规划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1、规划编制阶段应公开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立项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的基本情况、规划范围、编制单位、编制工作阶段安排、编制工作情况的查询方式、信息反馈方式等。

    2、规划审批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文件和成果,具体包括:城市现状调研资料、有关部门意见、公众意见及论证意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规划具体范围、规划实施时间、规划成果等。
    3、规划实施阶段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和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有关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公示的内容包括:用地申请单位、项目名称、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并提供查询的方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公示的内容包括:建设申请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总平面图、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等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工艺布置图(工业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建设项目两证核发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范围(地块红线图)、用地性质、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总面图、立面图和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两证编号等。

第六条(不予公开的信息)

    1、下列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不予以公开:

  (1)法律、法规规定为保密的信息或已列入不予公开的信息;
  (2)如被公开,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国防、统一或者外交关系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信息:
  (3)如被公开,有可能严重危及公民生命、身体、财产和其他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4)与审计、监督、检查、考核、管制、合同招标、技术开发、人事管理,决定形成过程或内部评审过程有关,一旦公开会严重阻碍公务、研究与开发的正常进行的信息:
  (5)关系到法人、团体或个人的商业机密,如被公开会严重损害其正当利益的信息,或公开有可能给特定人带来利益或者损害的信息。

    2、不予公开的项目需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行。政府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项目,不予审批。

    3、对于符合本条第1款各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如因时间等原因转变为可以公开时,允许予以公开。


第三章  规划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信息公开方式)

    1、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的全过程中,实行“两公告两公示一公布”的信息公布制度。详见本指引第八、九、十条。

    2、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规划信息,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的具体工作阶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推荐方式详见第八、九、十条):
   (1)设立统一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2)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发行规划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规划信息;
   (3)设立固定的规划信息公开厅、公开栏、资料索取点、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4)设立规划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3、依申请提供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1)查阅规划的原件。
   (2)日头解释:
   (3)提供书面副本:
   (4)音像、电子阅览等其他方式。

    4、由于经济发展、体制模式、管理手段和理念的差异,各地信息公开方式可有所区别。对于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市县,2010前可一定程度上放宽标准,并给予一定时间督促实现。

第八条  (规划编制阶段的信息公开)

    公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编制立项并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后一周内应发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公告,以引起利益相关人士或团体对规划的关注,争取公众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并提高公众对日后规划成果的认同感。

第九条  (规划审批阶段的信息公开)

    1、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公示期不少于20日,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或建议,寻求公众对规划目标、主要控制要素、利益平衡方向等方面的共识,为专家评审和规划审批提供依据,从而保证社会公平和规划的合理性。

    2、公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文件和成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政府通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后的三十日内,公布该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审批的信息,公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条  (规划实施阶段的信息公开)

    1、公示建设项目两证申请情况。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后的十日内,应当将有关申请事项通过信息网络予以公示,用地单位负责将有关申请事项在申请地块现场予以公示。

    2、公告建设项目两证核发结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自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至竣工验收之日止,将核发结果通过信息网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用地单位负责将核发结果在用地现场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修改、调整信息的再公开)

    对经公示后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如须进行修改、调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修改立项后一周内发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公告,并在修改成果重新审批后的三十日内,重新公布修改、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方式的例外)

    在受理公民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时,除以下情况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所申请的形式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
    (1)因为技术原因无法满足:
    (2)导致公开信息的成本不合理升高。
    (3)为不法处理信息创造条件。
    在以上所规定的情况下,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提供信息的形式。

第四章    规划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的再请求)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民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履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开。

    2、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引。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请求方法)

    对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程序,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下方法,制定请求办法: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获得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2、获得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的申请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明以及联系方式:
    (2)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及使用目的。
    (3)申请人的签名或签章:
    (4)申请信息的优先获得方式。
    以上内容如果在申请中有缺,可以不予考虑其申请。

    3、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提出的现场申请,应按程序给予登记。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决定)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信息申请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果所申请的信息数量巨大,需要额外的时间加以准备,答复的期限可以延长,但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在这种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申请者说明延期的原因。

    2、如果被公开的规划信息中部分或全部与第三人有关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信息公开申请及时通知第三人,如有必要,可听取其意见。

    3、如果申请所要求的规划信息太泛、不具体或不清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议申请人对其申请进行具体化。若申请人不能在30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具体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不予答复。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通知)

    1、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决定公开信息,应将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等情况通知申请人。

    2、如果信息原件可能被污损或破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只公开信息的副本。

    3、如果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和上诉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七条   (部分公开)

    如果请求公开的规划信息同时包括不能公开的事项和可以公开的事项,而该种信息可以不改变公开请求的性质而分开处理,则应公开可以公开的部分信息。

第十八条   (暂缓公开)

    尚未确定是否属于不宜公开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内,暂缓公开。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暂缓公开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暂缓公开的原因和期限。

第十九条    (费用缴纳和权利限制)

    1、信息公开以及邮送等所需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担负。

    2、如果使用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上款所规定的费用可以减收或免除。
    3、因申请人要求提供的信息为人所共知或要求提供的信息量过大,以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常业务,可以限制所提供的信息副本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的中止)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或准备有关资料向申请人公开的,可以中止信息公开,但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中止理由。

    2、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应继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反馈意见的收集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反馈意见的方式)

    规划信息发布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公众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在组织形式上,要使意见反馈者的范围尽可能广泛,在方式的选择和组合上,应以方便意见反馈者为原则。收集意见反馈的方式有直接式的简报会、座谈会和听证会,间接式的电话、书面提议。

第二十二条   (规划编制阶段的信息反馈收集)

   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公告发布后,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电话专线、信箱或电子信箱,并指定专人或专职机构负责收集公众的咨询和建议。

   2、编制单位应通过现场访谈、或邀请公众代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公众的意向,在初步方案形成后,可采用简报会的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规划审批阶段反馈信息的收集)

    1、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期间,通过规划展览公示的,应指派人员或设置意见箱在公示现场收集公众建议;通过规划公示栏、媒体或网站公示的,应设立电话专线、信箱或电子信箱,并指定专人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城市,可通过公众论坛和简报会等形式,收集公众建议。

    2、公众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3、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文件和成果公布后,应设立专线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并指定人员收集公众的举报。

 第二十四条  (规划实施阶段的信息反馈收集)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公示期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专职机构,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其他申请人有关申请许可的陈述和申辩。

    2、建设项目两证核发结果公告后,应设立电话专线、信箱或电子信箱,并指定人员收集公众的举报。

第二十五条  (规划编制和审批阶段反馈信息的处理)

    1、应在规划方案的制定和修改中积极吸收和采纳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成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修改和完善的重要依据。

    2、公众意见的受理和采纳情况应及时向公众反馈,汇总形成“公众意见处理报告书”。

    3、“公众意见处理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详细内容要求,参见附件)

    (1)包括信息发布方式、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组织工作情况。
    (2)回收的公众建议数量及公众建议的主要内容:
    (3)根据公众建议,对规划修改和完善的情况:
    (4)公众主要建议一览表:包括建议来源、建议摘要、采纳情况、以及说明未采纳建议的原因等。

    4、“公众意见处理报告书”应提交规划审议和审批部门,以此作为规划项目审议和审批的参考依据。
    5、“公众意见处理报告书”应在项目批准后,和成果文件一样可以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阶段反馈信息的处理)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的公示期间,公示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信息网络等形式回复举报人。


第六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的监督)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本指引中的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1、对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在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规划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意见:
    3、设立规划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监督信箱,对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信息公开情况实行社会监督,对所举报的情况查证属实的,应及时向举报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议考核)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七章   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规划信息的归档及档案的信息的公开)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城市现在调查资料、有关部门研究、历次审查会议纪要、公众意见及论证研究、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规划成果等,必须存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阅前款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条   (主要文件目录的准备与提供)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准备和提供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的主要文件目录,以便利公众能方便地利用可以公开的信息。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布置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公开的场所,配备所需设备,以便信息公开活动的迅速、有效进行。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条件,建设和完善城市规划公共信息发布的硬、软件设施,包括在现场和闹市开辟城市规划公告栏、建设信息网站、建设城市规划展览厅等。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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